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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2年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医疗、药品、教育培训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重点领域。其中,我市一医美机构因利用患者形象,进行术前术后对比进行广告宣传而涉嫌违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今年1月中旬,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护国所连续接到群众举报称:该辖区内一家医疗美容机构,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利用患者形象进行术前术后对比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这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护国所工作人员立即对该情况展开调查。

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护国所所长 陈澎:“接到了10件类似的举报,都是在百度、星雅一些平台发布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的医疗广告。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处罚,同时当事人积极整改删除了相关网页、配合调查,也规范了当事人在以后的医疗广告发布中的违法行为。”

5月10日,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该医美机构也被处以18924.68元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医疗广告需客观真实 消费者应深入了解

执法人员表示:随着社会进步,现代人更关注自己身体健康,医疗广告的出现在大众选择医疗服务时起到“宣传引导”作用,也关系着大众的生命健康,所以它的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规范行业,保护广大消费者。

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护国所所长 陈澎:“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接受医美广告信息时,要对相关机构的产品及其服务做深入了解,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理性消费。”

相关法律条款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除了上述案例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还曝光了

以下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未经授权使用“冰墩墩”作房地产

销售宣传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制作的商品房销售海报含有:“听说左岸星河开盘送冰墩墩 ,3月5日第一季开盘……”等内容,涉及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名称作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今年4月,施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0元。

案例二:

“多邦康泰牛骨髓肽复合糖果片”等

普通食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媒体发布“多邦康泰牛骨髓肽复合糖果片”“寿瑞康牛骨髓肽复合糖果片”普通食品广告,广告含有“它三效合一,一效清骨毒、消肿痛,让你能走能跳还能跑,风湿骨病不再扰”“多邦康泰牛骨髓肽复合片专为中老年人研制,每天吃两片,补上骨风洞,关节更健康”“你还在为关节肿胀僵硬而困扰吗?你还在为腰疼腿疼,走不动道,干不成活而烦恼吗?马上拿起你的手机拨打屏幕下方电话,立即申领,大品牌、大优惠、大厂家的寿瑞康牛骨髓肽”“如果你用了很多方法身体还是没变好,请你试用寿瑞康牛骨髓肽,每天1片,补充骨营养,增强骨免疫”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今年8月,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15680元。

案例三:

“七日生发素”化妆品涉及疾病

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媒体发布“七日生发素”化妆品广告,广告含有“七日生发素,专门治疗各种脱发;七日生发素为什么能达到这么好的效果呢、因为七日生发素选用的各种天然中草药;彻底改变脱发、掉发、秃顶、谢顶等问题,七日生发素采用天然植物中草药,健康安全,不会对皮肤产生刺激,3-7天即可改善脱发掉发问题,21天长出新发”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今年2月,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0800元。

案例四:

医疗机构引用内容无法提供

有效证明材料虚假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其先后获得了美国FDA、欧盟CE、中国CFDA、韩国KFDA等96个国家卫生药品监管部门的授权与认可”“生物活性玻璃的降解产物能够促进生长因子的生成、促进细胞的繁衍、激发组织再生”“瑞尔森以硅酸盐为基础,当其接触液体时,可释放硅、钠、钙、磷等人体同源物质,逐渐聚合形成水合富硅凝胶层然后吸附大量胶原纤维蛋白和各类生长因子,同时也可以作为新生组织支架,为新生组织提供适宜环境,加速组织修复再生”等内容对其美容产品进行宣传。当事人无有效证明材料证实以上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也不能提供相关授权和认证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今年5月,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0000元。

案例五:

非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为非医疗机构,发布含有“免费检查 专治顽固性鼻炎,首创鼻腔用药、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针对急慢性鼻炎 过敏性 鼻窦炎 鼻甲肥大 鼻息肉 三年内复发都免费治疗 本医承诺:四至六个疗程未根治者,一律免费为止……”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今年5月, 腾冲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

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未取得教育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云南高考(复读)升级学堂,高考升级全程保证者,学堂是一所专注于高考补习的全日制、全封闭、准军事化管理学校……”等内容广告,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办学是一所正规合法的培训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今年2月,昆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600元。

案例七:

“最具专业水准舞蹈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广告牌发布含有“……是腾冲市最具专业水准、最科学、最大规模的文化、艺术、专业舞蹈培训机构。”等绝对化广告用语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今年1月,腾冲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7000元。

案例八:

对规划或建设中市政条件

作误导宣传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售楼部大门口摆放宣传展板、在住房用宣传折页中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在其商铺用宣传折页中宣称“3年之后随着曲靖北城城市规划发展和周边配套的逐一落地实现,保守估计年租金收益率可达到8%甚至以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今年2月,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000元。

案例九:

医疗机构近视治疗功效

断言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印制发放宣传单,宣称“3-18岁的青少年儿童近视患者:(视力为50度-400度)经一个疗程的治疗时间,在原有的度数能降下(100度-150度)”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今年6月, 大理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750元。

8099999记者报道

部分来源:中国人大网、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编辑:黄潇云

责编:林帅超

编审:唐媛媛

终审: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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