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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色男女!
夏子和陆道结婚的时候,两人互相并不是很满意,迫于双方父母的催促和压力而草草结婚。刚开始的时候夏子很看不惯陆道的生活习惯,觉得他不讲卫生,不爱洗脚,从不看书,下了班就玩牌喝酒,而陆道也觉得夏子太婆婆妈妈,又比较严肃,不爱打扮,缺乏女人味。
相处得时间久了,相互之间也在磨合中逐渐接受了现实。夏子勤俭持家,脾气和顺,孝敬公婆,也做得一手好菜。陆道工作比较稳定,薪水都交给老婆,从不拈花惹草,特别是床上生猛活跃——这让夏子还觉得挺开心的。
一年多过去,夏子没有采取避孕措施,却一直没怀孕。去医院检查一下,医生给开了些汤药调理,吃了半年多还没见效,陆道的父母有些着急,担心夏子一直这样,会让陆家绝后,所以对夏子开始甩脸色,说风凉话。陆道也觉得在亲戚朋友跟前抬不起头来,好像自己不是男人,连让老婆怀孕的本事都没有似的。
婚后第二个中秋节,陆道在外面喝醉了酒回家,当晚想和夏子做爱,正好夏子觉得有点不舒服,推说明天再做,这样陆道很恼火,压抑了多日的不满一下子爆发了出来。他把夏子拉进卧室反锁上房门,三两下扒光了衣服按在了身下。夏子想反抗,却结结实实挨了两记耳光,被打得头晕脑涨、眼冒金星。她不由得哭了起来,陆道边做边骂道:“都是你让我丢人现眼,从今天起老子天天上,看你怀不怀?你是我娶回来的,我想怎么着就怎么着,谁他妈也管不着。”陆道疯狂冲撞一番后终于完事,夏子脸都红肿了起来,眼角不知道什么时候也被磕青一大块。她想跑回娘家,又怕父母担心,想离家出走又没什么地方可去,一闪念想报警,又觉得不全是丈夫的错,毕竟自己怀不上孩子也伤害了人家,况且丈夫是真的喝醉了,他以前从没动手打过人。
就这样,暴风骤雨的一夜过去了,陆道早晨起来直接上班走了,连声对不起都没说。夏子又疼又伤心,但她并不知道,这样的日子此后成为了家常便饭,陆道经常喝醉,然后暴力强迫夏子性交,稍有不满就左右开弓地扇耳光,甚至拳打脚踢。公婆也劝儿子不要打老婆——还指望她生孩子呢,打坏了更生不了。陆道却说:一天不怀孕就打一天,胆敢提离婚就揍死算了。夏子不知道该何去何从,不敢离婚也不敢反抗,更无法摆脱被暴力殴打和性侵的地狱般的生活。她盼望着能早点怀孕,也许有了孩子之后生活就会回到从前。
2010年我出版的《完美婚姻魔法书》里写过《性不是必然的义务》一篇,其中涉及婚内强奸的话题。目前这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是比较有争议的,有些国家支持对婚内强奸的处罚,也有些国家认为婚内性是婚姻的性权利实施,并且对方有义务配合。我个人认为婚内强奸这个概念应当是成立的,不能因为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就默许一方违悖另一方的真实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婚姻内的性契约确实具有唯一的指向性,我们所提倡的婚姻性道德也强调伴侣的性忠诚和感情忠诚。但忠诚也是建立在爱和尊重的基础上,强奸是直接的侵犯人的人身权利与自由意志,这和实施的主体是谁无关,所造成的结果都是被害人的生理痛苦和精神痛苦。婚姻不是婚内暴力的挡箭牌,不管这暴力是性还是殴打,不管这暴力是直接冲突还是冷暴力。
有专家观点认为强奸不该被单独成罪,认为强奸一个女人和打断她一条腿只具有部位不同的区别,都是暴力伤害,腿并不比性器官低贱,所以不该强调对性器官的伤害需要更严厉的惩罚。但是我们当然都知道,腿和性器官是不同的,腿不导致性病和怀孕,也不直接表达爱和欲望,性器官确实不同于其他器官,暴力当然都应受到惩罚,但强奸夹杂的暴力远远超出了阴茎强行插入阴道所带来的生理伤害,强奸是伴随着巨大的心理痛苦和名誉受损的。
在伴侣之间的性活动中,总有相对主动或相对被动的一方,也可能是今天你主动,明天对方主动,过于主动的时候,对方不是很愿意配合的时候也应该是有的,原因也比较错综。在缺乏尊重的伴侣关系里,亲密与快乐都要打折扣了,毕竟谁喜欢被爱人忽略或轻视呢?
再有一种类似的情况就是,“小”被迫的情趣。男人在征服过程中满足自我肯定的需要,女人通过被征服的过程感受被爱和被需要的幸福,这是微妙的性心理差异,也因此奏出曼妙快乐的乐章。有时候,女人会幻想被强迫的感觉,因为这样能避免道德焦虑——我是被迫的——我不是荡妇——我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女人——他如此渴望我——我真开心。但这仅仅是幻想和游戏,轻度的被迫有时能化解矛盾,增进关系,但伴侣之间要懂得察言观色,不要随便越过对方的心理容忍边界。否则就可能小情趣变成伤害或犯罪。有人错误地以为性能直接解决大部分问题——床头吵架床尾和。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两人之间有未解的心结或正处在冲突的关口,性反而可能激起对方的反感与愤怒——我这么不开心你难道毫不在乎?——你只知道在我这里找开心却不懂得关心我的感受!——你这样麻木又自私的家伙凭什么拥有我?——不道歉休想上我的床!
婚内的性暴力,也不仅仅只有强迫性行为一种方式,通常男性对女性施加的情况更多,还有少部分女性性欲旺盛,经常主动上阵,当对方表示疲惫或无兴趣的时候,则采用一些技巧“自己”动作,求得快感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对男性遭受性暴力的情况却没有规定,实际上男性遭受女性性暴力或男性遭受其他男性性暴力的情况都有发生,总之是违悖自己意志被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男性比女性更缺乏法律保护。西方某些国家对强奸罪认定更周全一些,比如强奸罪的直接主体未必是男子,亦可是女子;强奸罪的对象未必一定是女子,照样可以是男子,包括男子强奸男子。
2013年1月全国妇联公布报告称,中国14的女性曾遭家暴,存在“婚内强奸”。1990年上海卢湾区对1800名已婚妇女的调查表明:在夫妻间的性行为中,有8。5%是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北京的一份调查发现,43。3%被丈夫殴打的妇女紧接着遭到性暴力的摧残。发生这样的事情,很多女性受到了情感、心理、生理的多重伤害,报案的却相对少得多。有可能是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也或者是为了维系婚姻的表面和谐,要么是为了给孩子完整的家庭,要么是迫于其他压力。伴侣之间的暴力相向一旦成为了习惯,负面后果比想像的更加严重,首先是暴力伤害会逐渐升级并提高频率,再者是家庭中的孩子无形中也被影响和伤害,第三是积怨更深刻地瓦解了关系,从而造成彼此之间更加地不尊重与情感淡漠。
婚内性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彼此自愿并愉悦身心的前提下,如果婚姻成了性暴力的合法挡箭牌,可想而知在体力上相对弱势的女性可能遭受多么严酷的伤害和悲惨境遇。伴侣之间有爱的前提,有些已经有婚姻的外衣,在性意愿可能发生冲突的时候,要设置一个基本的红线,当一方明确表示坚决不同意的时候,另一方有责任罢手。若强迫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则可能破坏彼此之间的情感基础,也可能造成性心理伤害、性阴影、性恐惧、乃至身心不良反应,严重的情况可能爆发更剧烈的冲突——曾经有过在暴力性侵的过程中情绪冲动伤人、杀人的案例。冷静下来再想想,并不值得如此,牺牲了两个人的幸福,甚至可能毁灭一个家庭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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