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专硕就是个坑(女生金融学真实感受)




金融专硕就是个坑,女生金融学真实感受

编者按>>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维权”一词与每一位消费者息息相关。在今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锦江法院特别推出315特辑,通过普法活动、以案说法,带大家甄别消费过程中的“陷阱”,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案例一

银行未提示说明的息费

需要还吗?

案情简介

阳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申请表,同意遵守并签字确认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约定。后阳某多次使用信用卡消费,并形成逾期欠款,经银行多次催告阳某仍未还款,银行遂诉至法院。阳某辩称,对本金无异议,但没有收到信用卡领用合约,对透支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计收规则不清楚,银行没有就格式条款履行告知提示义务,应按照国家基本贷款利率收费。

法院审理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阳某在申请信用卡时,签字确认《服务业务注意事项、填表说明及业务须知》,但上述须知中并无透支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收取内容,且银行未提交证据证实已将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的内容告知阳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银行对息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对银行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费用不予支持,判决阳某偿还透支本金及其资金占用利息。

银行向金融消费者发放信用卡,与之建立了银行卡合同关系,银行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明确告知收费利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法官在此提醒金融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强化释明义务;金融消费者也要审慎阅看合同条款,着重关注金融产品的实际利率、总息费数额等,有效避免金融“消费坑”。

案例二

擦亮眼睛

别被名义利率“忽悠”了

案情简介

谭某向某小贷公司申请贷款,与小贷公司签订贷款合同(附还款计划表),谭某100%持股的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00000元,期限24个月,贷款年利率14.18%,同时又约定每月等额本息还款16040.07元。合同签订后,小贷公司向谭某发放贷款,谭某按照还款计划表归还了9期款项后逾期。后小贷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谭某及其持股公司归还贷款及相关息费。

法院审理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按照贷款合同所附的还款计划表,谭某每月需还款16040.07元。经本院核算等额本息还款的实际年化利率为年利率25.19%,与贷款合同载明的计算方式算出的年利率14.18%不一致。利率按照通常理解系借款人使用资金的成本,而涉案合同明确标明的利率标准,并不是按照使用成本核算,而是另行约定其他的计算方式,并不是会计核算的真实利率,小贷公司作为专业的贷款机构,应当对利率计算方式有充分地认知和判断,但其在制作的格式合同中明确载明较低的名义利率,又在还款方式中“暗藏”明显高于名义利率水平的还款金额,应当认定有误导借款人的情形。在没有证据证明贷款人对相关条款及差异作出充分说明的情况下,对相关条款应作出对贷款人不利的解释,故法院确认贷款合同的利率按照载明的年利率14.18%计算,多收取的部分抵充本金,并判决谭某及其持股公司向小贷公司归还抵充后的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

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出现贷款合同载明的名义利率与按月等额本息等方式还款的实际利率不一致的情形。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规定及金融监管政策,在贷款合同中向借款人明示真实的年化利率,而不能采取隐藏实际利率的方式变相抬高金融消费者的融资成本。同时,普通金融消费个人及小微企业也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供稿|春熙路法庭 陆岩林 聂茸 查攀

编辑|沐沐 一一

校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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