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经济学考研(理论经济学考研科目)




理论经济学考研,理论经济学考研科目

而制度变迁则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或者说是由无法实现外部利润的旧制度(起点模式)逐渐向外部利润内部化的新制度(目标模式)过渡的过程,其本质是在约束条件改变条件下对制度均衡化的一种重新求解。

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具有“理性人”行为特征的企业家和具有垄断制度安排权的国家。诺斯认为正是那些“能对根植于制度框架内的激励做出反应的个人企业家”(包括政治的、经济的和军事的)持续的最大化努力引致了制度变迁,他们是意识到潜在收入并率先启动创新进程的“初级行动团体”。

然而作为一种昂贵的公共物品,制度创新面临着固有的“搭便车”及其引致的供给不足问题,这就需要天然具有规模效应的国家及时提供制度变迁服务,或者作为“次级行动团体”追认和推广“初级行动团体”的制度创新成果。

而制度变迁的动力则来源于“相对价格的根本性变化”。在技术进步、人口增长以及认知能力提高等条件下,要素相对价格改变会引致传统制度环境下无法获取的外部利润显现。

当这种潜在收益被“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意识到,并且在预期收益覆盖制度变迁成本仍有剩余的情况下,经济当事人就会通过博弈、谈判等途径重新缔结契约,直到实现外部利润内部化的新均衡状态,制度变迁才会告一段落。

“正是获利能力无法在现存的安排结构内实现,才导致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或变更旧的制度安排)的形成,仅仅断言在收入变动与制度创新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关系就差不多己经取得了有意义的一步”。

新制度经济学主要是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框架对产权和经济运行机制层面的制度变迁展开研究,认为既有政治安排为交易双方通过谈判与妥协实现均衡提供了适宜的制度环境。

因而稳定连续的演化性重构是制度变迁的常态,而革命、战争甚至罢工等造成的非连续性制度变迁只是争端解决框架缺失时的偶然现象。

根据制度变迁的实施主体和发生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或者说底层民众自发的制度变迁方式,当制度失衡引起的“潜在的外部利润”被框架内的经济当事人意识到,他们就会自发地引导、组织和实施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变迁的特点是温和、渐进和非强制性。

因而可以有效地降低制度扩散和监督成本;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或者说由国家建构设计的制度变迁方式,其特点是主要通过行政权力和立法手段等外在强制力推行制度变革,可以利用国家的规模优势和垄断特权解决因外部性供给不足和因自发性无法触动核心的问题。

制度变迁的连续性与可预见性虽然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性预期,但这种“边际上的适应性调整”也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特征,即制度变迁一旦踏入某一特定路径,这一发展进程就会在“网络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和得自于历史的主观模型”作用下不断自我强化。

诺斯认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根源于“报酬递增”和“不完全市场”,制度矩阵内部依存网络的报酬递增往往使得重构契约面临着高昂的机会成本,交易费用显著条件下的不完美信息回馈则可能导致企业家对持续无效率活动的追逐。

二者共同作用又会创造出在既有制度框架下进行竞争的组织和利益集团。而在利益集团阻挠下,即使现有制度安排相对无效或者结构失衡,高效率的契约安排也难以进入制度变迁的“主观构念模型”。

“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因此在实施制度变迁过程中对历史的考察与了解至关重要。

产权理论研究的是稀缺要素使用过程中人对物的行为规范和人与人的利益协调关系,主要包括产权的内涵、属性、功能与绩效等内容,认为合理有效的产权制度是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

制度变迁理论研究的则是人、制度、经济绩效以及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包括制度变迁的主体、动力和方式(路径)等内容,认为制度变迁发展就是一个在“外部利润内部化”动力机制作用下自我发展、自我演绎以及自我完善的过程。

二者都对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当前我国城乡建设用市场融合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城乡建设用地产权制度不均衡、不对称,并且这种不均衡、不对称更多地体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界定不清晰、属性不完备以及法律保护不足力等方面。

因而推进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融合发展必须首先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即按照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要求,构建界定清晰、权属完备以及保护有效的现代产权制度及其运行环境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

而产权制度改革与土地市场结构调整本身就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因而需要在制度变迁理论的指导下对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制度的演化动力与演化逻辑进行深入思考,以科学高效地组织与实施相关改革实践。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新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制度”更多的是指上层建筑层面的产权制度、经济体制以及市场机制等具体制度,而不涉及经济基础层面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一根本性制度安排。

其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也都是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理论逻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完善与维护,理论演绎的结果往往是“公有制无效论”与私有化改革取向。

因而我们在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工具分析和指导中国城乡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时,就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理论适用制度环境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异质性,只有在坚持“公有制不改变、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上充分借鉴其有益理论成分,才能在探求高效土地资源利用与配置方式过程中实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整体绩效。

古典及新古典土地市场理论

土地市场作为土地这种特殊商品交易的“场所或接触点”,本质上是一种调控土地资源配置与使用的“制度或机制”,是土地要素流转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现代土地市场制度是由产权制度、交易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五个基本部分构成,包括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信号、市场运行规则以及市场调控体系等内容,具有区域性、异质性、层次性、引致性、不完全性以及权利主导性等特征。

可见,土地市场既具有普通商品市场的一般性,也具有土地要素市场的特殊性。土地市场理论作为研究土地市场运行、发展与完善的理论体系主要由供求价格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两部分构成。

供求价格理论

土地供给是指特定时间内土地市场可供出售或出租的某种用途土地的数量,包括自然供给和经济供给两种:土地自然供给是指某一区域内可供人类生产、生活、生态使用的各类土地资源总和。

由于受山川形变等自然因素影响,土地只有满足特定的地理地质条件才能为人们使用,所以某一区域能够开发使用的土地总是有限的。即无论土地价格上升还是下降,土地的自然供给数量都不会因此改变。

由于土地本身并不创造财富和价值,而是作为物质基础和空间载体在价值创造和财富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所以人们对土地的需求是引致或派生需求,是一系列经济发展变量的函数。

由于人们生产生活需要农产品、工业产品、服务产品以及房屋建筑的支撑,而这些产品的生产又必须附着于一定的土地空间之上,生产者为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求以获取利润,必然需要先投资于一定的土地进行生产,也就是说消费者对土地产品的最终需求引致了生产者对土地的投资需求。

结语

总的来说,人们对土地的需求是有弹性的,土地需求曲线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即在其他条件一定时,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随着土地价格的上升而下降,反之则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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