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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江苏省海洋渔业实际,依法定程序发布了《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苏农规〔2023〕5号)(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优化调整了江苏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通告》规定,全省沿海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包括为捕捞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全部实施最长休渔时间,即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通告》此次调整,不但统一了全省各种捕捞作业渔船的休渔时间,还延长了小型张网渔船,刺网、桁杆拖虾、笼壶类、灯光围(敷)网等4种作业类型渔船的休渔时间,彻底取消了伏季休渔期间部分渔船提前开捕的时间节点,真正做到史上最严伏休。《通告》的有效实施将更加有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养护海洋渔业资源;更加有利于避免不同作业类型渔船之间的相互攀比,减少渔船“浑水摸鱼”借机违规提前出海作业;更加有利于海洋伏季休渔执法监管,维护全省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通告》同时还对渔船省内和跨省异地休渔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为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推进实施捕捞限额制度,兼顾部分渔民伏季休渔期间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江苏省积极向农业农村部申报获批了伏季休渔期间部分特殊经济品种和刺网等4种作业类型渔船的专项捕捞许可。一是将刺网等4种作业类型渔船纳入专项捕捞管理,对渔船、渔港、渔获物等实施精细化管理,创新管理举措,推进实施捕捞限额制度;二是继续实施毛虾专项捕捞;三是增加银鱼、沙海蜇2个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专项捕捞均需申请专项捕捞许可证方可实施,且限定在特定海域、特定时间内开展。

据悉,伏季休渔期间,江苏省将通过渔船标识管理、渔船进出港报告、渔获物定点上岸、渔船船位动态监控、渔政执法船伴航执法、实施科学观察员制度和强化渔捞日志管理等措施,加强专项捕捞动态监管和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伏季休渔期间渔民和相关从业者增收的同时,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信息来源:中国渔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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